关于宽展期商标有关问题

发布时间:2012-03-18 04:17:23
 

一、关于宽展期注册商标的效力问题
  宽展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有两种情况。在

第一种情况下,如果注册人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,并且该续

展申请被商标局核准,则该商标注册继续有效,注册人再次享有

10年的商标专用权。在第二种情况下,如果注册人在宽展期内没

有提出续展申请,或者其续展申请没有被核准,则该注册商标在

有效期届满后,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。因此,宽展期内注册商标

的效力关键在于注册人是否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并被核准。
  从5月27日文介绍的案情来看,当事人在商标宽展期满并未

提出续展申请,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已经届满,不再是注册商标,

当事人不得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标记。
  二、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与宽展期的关系问题
  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,

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。”《商标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:

“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。”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

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:“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

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。”
  由此可见,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,并不因宽展期而改变

:如果申请人在宽展期内不续展,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已经届满,

宽展期超出了有效期范围;如果注册人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

并被核准,注册人则获得第二个10年的有效期,宽展期与有效期

在时间上存在半年的重合关系,但两者性质不同。
  5月27日文认为“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,注册商标并不会当

然失效,而是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;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,

才注销其注册商标。因此,当事人的注册商标只要没有被商标局

注销,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就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”。这

种观点混淆了宽展期和商标有效期的关系。本文赞同6月10日刊

发的“宽展期不是对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宽展”的观点,当事人很

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期限,因其持有的商标注册证载明了注册商

标有效期的起始时间。当事人如果不及时续展,意味着放弃该商

标,当事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仍是原来的已经期满的10年,并不

意味着当事人在10年有效期外又获得在宽展期内使用注册商标的

额外奖励和豁免不法行为的正当理由。
  三、几种商标注销程序的区别
  《商标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,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

六条和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几种商标注册程序,由于使用的都是

“注销”,容易造成混淆,但几种程序还是有区别的,下面简单

予以说明。

  1.《商标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“注销”
  该款规定:“注册商标有效期满,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

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;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,可以

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。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,注销其注册商

标。”
  此处的注销程序是由商标局发起并实施的,属于商标局定期

清理商标注册簿的行政管理行为。适用对象是宽展期满未续展的

商标。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的,视为放弃该商标的注册,由商标

局在其注册簿上注销该注册商标,被注销的注册商标有效期终止

日为该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。
  需要注意的是,5月27日和6月10日刊发的文章中,有观点认

为,宽展期满,注册人应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商标。实践中,不存

在类似的注销流程,注册人也无须向商标局提交类似的注销申请

。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商标的,就视为放弃该商标的注册。即使

提交了所谓的注销申请,也仅仅是提醒商标局及时注销该商标,

不适用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。

  2.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六条的“注销”
  该条规定:“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

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,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

书,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。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

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,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

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

销申请之日起终止。”
  此处的“注销”是由商标注册人发起,须向商标局提交相关

注销申请书,属于注册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行为。其适用

对象是处于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。注销后,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

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

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,即有效期提前终止。

  3.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的“注销”

  该条规定:“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,自死亡或者终止之

日起1年期满,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,任何人可以向

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。提出注销申请的,应当提交有关该

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。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

者终止而被注销的,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

止之日起终止。”
  此处的“注销”是由注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起,并向商标局

提交注销申请,相当于群众举报,其目的可能是为合法注册或使

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扫清障碍。适用对象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

终止1年以上,未办理移转手续的处于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。注

销后,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